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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1月14日 星期二

終院裁定維澳蓮運站長受傷事故不受車輛民事強制保險保障

已宣告破產及結業的維澳蓮運巴士公司,在 2012年8月21日屬下的 1名站長於關閘地下巴士總站,因有巴士司機未有拉緊手剎車桿,站長被夾於 2輛巴士間受傷,一度危殆,共住院 147 天,同時喪失工作能力及對車輛產生恐懼。肇事司機及維澳蓮運被中級法院判處以連帶方支付 231萬澳門元賠償,而非由保險公司支付。維澳蓮運財產管理人不服上訴,被終審法院駁回。
中級法院在裁判時已指出,受害者是當時正在執行職務的站長,並不在維澳蓮運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之內。上訴人認為,汽車第三者保險法律排除的財產責任,只是可能同意外負責人負有共同責任或者協助的人。但終審法院指出,上訴人的見解只是葡國現行法律的條文,澳門的法律不同,澳門法律沒有將投保人的僱員納入汽車第三保的保障範圍。終院同時表示,法律在將相關僱員排除出車輛強制性保險的保障範圍時,一定是考慮到僱員通常享有工業意外保險,沒有道理為彌補相同損害而給予雙重賠償。
有關於2012年維澳蓮運站長被兩輛巴士夾中受傷事件報導,可前往本站FACEBOOK專頁了解具體事件︰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226345480709603/photos/a.226350780709073.69240.226345480709603/484293434914805/?type=3&theate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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